豐原簡易庭90年度豐簡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九八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返還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江奇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陳惠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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