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六簡字第一О一號
聲 請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
緝字第三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字
甲○○連續轉讓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叁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甲○○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⑵證人 沈桓賢 於警訊中之證
述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八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逕
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沈瑞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