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八八號
原 告 燁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丁○○
被 告 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拾貳萬柒仟壹佰柒拾肆元及自支付
命令聲請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被告丙○○○工程有限公司於民國八十八年三月間與原告訂
立工程承攬契約,約定由原告承作被告向台灣省文獻委員會(下稱文獻會)所承
包之民俗文物館地板工程,總工程款為捌拾伍萬壹仟捌佰參拾元,原告事後已依
約施作完成,然因於扣除原告已請領之柒拾貳萬肆仟陸佰伍拾陸元工程款項外,
被告尚有驗收款共計壹拾貳萬柒仟壹佰柒拾肆元迄未給付,履經催索,被告均置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