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一九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譽典企業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
二OO八八號、九十年度偵字第四О三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譽典企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違反雇主不得未經許可留用聘僱他人申請聘僱
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二人,處罰金新台幣叁萬元。
乙○○違反雇主不得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一人,
處罰金新台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違反
雇主不得未經許可留用他人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二人,處罰金新
台幣叁萬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處罰金新台幣
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甲○○違反雇主不得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一人,
處罰金新台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
,並適用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七款,現行法規
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
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淑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