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1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一六四號
原告丙○○被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易字第七七二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另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依刑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蘇嘉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蘇靜紅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