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六0二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仲躋繕 右原告與被告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叁拾伍萬元折合銀元肆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仟玖佰伍拾元,折合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葛映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