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勞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勞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勞訴字第六四號
上訴人快展印刷實業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乙○○右上訴人與甲○○因九十二年勞訴字第六四號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玖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折合銀元壹拾玖萬柒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叁仟貳佰陸拾叁元,折合新台幣玖仟柒佰捌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振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
書記官葛映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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