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二三號
上訴人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文隆 右上訴人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鈡鈦鋼鋁金屬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柒拾參萬捌仟肆佰伍拾捌元,折合銀元為貳佰伍拾柒萬玖仟肆佰捌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肆萬貳仟伍佰陸拾貳元,折合新台幣壹拾貳萬柒仟陸佰捌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玫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