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五六三號
原告歐都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育才 右原告與被告明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叁萬叁仟玖佰貳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仟伍佰貳拾伍元,折合新臺幣壹萬叁仟伍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漢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