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5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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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0四號
原告比利迦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李淑寶 律師被告飛羚國際有限公司被告天馬汗航空貨承攬有限公司共同法定代理人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美玲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上午十一點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漢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
書記官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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