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海商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海商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海商字第二號
原告邦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國璉 訴訟代理人 簡旭成 律師複代理人 張逸婷 被告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梁穗昌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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