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310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31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一0四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一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于智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薛德芬┌────────────────────────────────────────────────────────┐│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1│甲○○│台北銀行和平分行│九十二年一月十八日│壹拾貳萬元│HP一三四八九八││││││││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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