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2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39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柏承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7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柏承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柏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 易科 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或拘役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需以所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始得為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若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犯罪【惟聲請書附表編號2之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應補充如附表編號2所載】,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雖有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然受刑人業於民國113年5月22日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編號2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刑,與如附表編號1、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出具之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附卷可稽,揆諸上揭條文規定,即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前揭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均係販賣第三級毒品,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係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則係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相同犯行間之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不同犯行之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低,兼衡犯罪時間間隔、受刑人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各罪所反映之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犯罪預防,復佐以附表編號1所示15罪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確定,暨受刑人對於定應執行刑無意見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雖原得易科罰金,但因與如附表編號1、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故無再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必要。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劉凱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進安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8月(3罪)、有期徒刑1年7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9月(4罪)、有期徒刑2年(3罪)、有期徒刑1年11月、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2年5月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1年10月犯罪日期112年7月1日、112年7月18日、112年7月25日、112年7月27日、112年7月28日(2次)、112年8月1日(2次)、112年8月4日、112年8月5日、112年8月6日(2次)、112年8月7日、112年8月8日(2次)000年0月間某日至112年3月15日為警查獲止112年3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3814號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924、8142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683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2年度訴字第508號112年度訴字第349號112年度訴字第1292號判決日期112年12月28日113年1月2日113年1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2年度訴字第508號112年度訴字第349號112年度訴字第1292號判決確定日期113年1月30日113年1月30日113年3月1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否備註士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97號【嗣經士林地院113年度聲字第28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確定(士林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330號)】士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87號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6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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