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186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18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186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志成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63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志成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係告訴人女兒男友,詎其等間因故發生爭執衝突,竟為本案毀損行為,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法治觀念,行為實應譴責,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其行為所造成之損害程度、素行、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被告犯後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鈺斐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芳怡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6365號被告張志成男4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雲林縣○○鄉○○00號居臺北市○○區○○街0段00號10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志成係 江麗雲 之女 江晏琳 之男友。詎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晚上,在江麗雲位於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3樓住處,張志成與江麗雲因故發生爭執,張志成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於同日晚上9時許,在上址,推江麗雲撞江麗雲所有置放在客廳之液晶電視(下稱本案液晶電視),致本案液晶電視面板碎裂,足生損害於江麗雲。
二、案經江麗雲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志成於偵訊中坦承不諱,復經證人即告訴人江麗雲於警詢、偵訊中證述明確,並有本案液晶電視毀損照片1張等在卷可稽,足見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檢察官黃鈺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