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13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13245號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非訟代理人 陳韻如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耀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許志遠 、 游蕎羽 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對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一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係依據聲請人所提出之聲請狀記載,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