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363號上訴人即反訴原告 蕭瑞香 上列上訴人蕭瑞香與被上訴人 張珂溶 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經上訴人就反訴提起上訴到院。經查,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貳萬玖仟參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零貳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書記官李逸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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