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8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舜堅 上列當事人因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駁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同條例第11條之1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具狀聲請更生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均為空白,經本院於民國10
5年4月21日、105年6月7日分別裁定限期補正,詎聲請人逾期而未補正。嗣本院通知聲請人於105年10月17日到庭,然聲請人仍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其更生之聲請不合程式,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可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書記官洪佾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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