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181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宏達 上列上訴人林宏達與被上訴人 林正杰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玖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陸佰參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書記官李逸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