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50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5037號債權人 張明安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羅偉嘉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純依票據關係聲請對債務人羅偉嘉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其據以請求之本票為記名票據,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票據法第37條第1項定有明文,同法第124條本票準用上開規定。上開本票受款人記載為張明安,惟本票背面查無上列受款人之背書,為背書不連續,依前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請求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