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親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親字第三號
原告乙○○被告丙○○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丁○○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八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蕭道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八日~B書記官李銷勳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親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親字第三號
原告乙○○被告丙○○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丁○○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八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蕭道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八日~B書記官李銷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