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4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八二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八日上午十一時五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郭貞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意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