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交附字第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字第三О一號
原告己○○
戊○○○丙○○乙○○丁○○甲○○兼右四人法辛○○定代理人被告庚○○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庭
審判長法官涂裕斗
法官洪文慧法官柯彩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真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