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四五號
原告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法定代理人甲○○被告日見冷凍空調器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曾吉雄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黃俊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