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36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36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三六一五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康清敬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柯彩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真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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