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4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四一五О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卓立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家宏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