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虎簡字第404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號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94年度毒偵字第18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貳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41條
第1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
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6 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蔡世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葉政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