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4年度投簡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投簡字第351號
上 訴 人 乙○○
被 上訴人 甲○○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
一月三十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審第一審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送達於上訴人,有
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算至九十
五年一月一日滿二十日,而該日為國定假日(亦為星期日)
,應延至次日即同月二日屆滿。而上訴人至九十五年一月三
日始向本院具狀提起上訴,有上訴狀上本院收狀章可稽,依
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
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林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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