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4年度嘉小字第1254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嘉小字第1254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95年01月25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陸仟貳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
四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八八計算
之利息,暨自九十四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坤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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