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字第11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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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士簡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94年度偵字第125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
,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
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被告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貳、前開事實有:一、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二、告訴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告訴代理人甲○○於警訊之指述。
三、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契約書、動產擔保交易附條件買賣
設定登記申請書,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客戶繳款明細表
等影本各一件附卷可證,被告罪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動產
擔保交易法第3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鄭勤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馮衍燕
適用法條: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
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
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千元以下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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