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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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聲字第9號
抗 告 人
即 相對人 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
中華民國95年1月18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
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許純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熊掌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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