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4年度埔簡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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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埔簡字第154號
原   告 乙○○○
原告對被告甲○○請求給付合會金事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給
付之金額為十二萬元,嗣擴張聲明請求被告給付二十四萬元,則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二十四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二千五百四
十元,扣除前繳裁判費新台幣一千二百二十元,尚應補繳新台幣
一千三百二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林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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