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員簡字第一九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
年度偵字第九一三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
業之規定,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叄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動機具肆台(含IC板拾肆片)、代幣壹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甲○○前曾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七日,因賭博罪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於同年四月十八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餘引用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
二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
四十七條、第三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