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0年度宜簡字第108號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宜簡字第一О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
字第一0三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淨重二、一九公克、包裝重一、0六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除甲○○明知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第二級毒品,
竟非法持有,應予補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證據: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⑵當場查獲之大麻扣案
可證,而該大麻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檢驗結果,確係第二級毒品大麻,淨重二、
一九公克、包裝重一、0六公克,有該局九十年三月一日(90)陸(一)字第
九0一三五九0八號檢驗通知書一紙在卷可稽。被告罪證明確。
三、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之持有第二級毒
品大麻罪。爰審酌被告犯罪之一切情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又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
,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刑
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至扣案含有大麻成份之香煙七支(淨重二、一九公
克、包裝重一、0六公克)為查獲之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四、應適用之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四十
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庭(宜蘭縣宜蘭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一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林 楨 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宜蘭縣宜蘭市○○路○○○號)提出
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 茂 榮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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