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6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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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二六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送達代收人被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及 楊原川 、 周俊璋 等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一)本件定期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審理,兩造均應自行到庭。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玖拾貳萬陸仟柒佰柒拾玖元,折合銀元玖拾柒萬伍仟伍佰玖拾叁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零柒佰叁拾壹元陸角,折合新台幣叁萬貳仟壹佰玖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貳仟壹佰肆拾玖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應於五日內補具起訴狀,並附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國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陳富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