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六九號
聲請人台南縣永康市公所法定代理人李坤煌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貳仟壹佰叁拾捌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三一二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二分之一。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二庭~B審判長法官蔡美美~B法官林逸梅~B法官黃欣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陳靜娟~F0~T40
附表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壹萬玖仟伍佰伍拾柒元││├─────────────┼─────────────┼──────────┤│一審郵票費用│貳仟陸佰壹拾陸元│聲請人原繳雙掛號郵票││││叁拾肆元九五份, 嗣退 ││││郵六百十四元。│├─────────────┼─────────────┼──────────┤│勘驗旅費│貳仟元││├─────────────┼─────────────┼──────────┤│本件程序費用│壹佰零貳元││├─────────────┼─────────────┼──────────┤│共計│貳萬肆仟貳佰柒拾伍元│相對人僅負擔訴訟費用││││二分之一即壹萬貳仟壹││││佰叁拾捌元(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