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保險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保險字第三○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應提出被保險人 郭竣銘 所有繼承人(配偶及子女)之戶籍資料。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張季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汪姿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