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四二號
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
丁○○住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被告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裁定如左:
主文准對被告丁○○、甲○○為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蔡美美~B法官李銘洲~B法官黃欣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陳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