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上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重上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上字第六七號
上訴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一千三百七十二萬六千四百七十三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十九萬九千二百三十六元,未據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正裁判費,上訴人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郭松濤法官周美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陳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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