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再字第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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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再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再字第三0號
再審原告乙○○再審被告甲○○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查其訴訟標的金額為伍佰萬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蕭艿菁法官陳忠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明祖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