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更(二)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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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更(二)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更(二)字第二四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周承武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趙國生 律師右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所為判決(九十二年度上更(二)字第二四七號),本院依職權裁定如左:
主文本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八有關「 徐國與 」之記載,應更正為「 徐國興 」。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卅二條由原審法院本於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參照大法官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
二、本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八有關「徐國與」之記載,應更正為「徐國興」。爰依職權應裁定更正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祐治
法官陳晴教法官王炳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大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