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勞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勞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勞訴字第48號原告 姜榮昇 被告莒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倉琳 訴訟代理人 張火裕
顏良螢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訴請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被告並應給付積欠工資。而被告公司所在地位於新竹縣,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按,非本院轄區;復觀諸原告所提資料,尚難認兩造曾有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存在,是依首揭規定意旨說明,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勞工法庭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書記官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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