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0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10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林亞葶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宗禮 (即李 楊瑞雀 之繼承人)
李淑芬 (即李 李楊瑞雀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李宗禮、李淑芬應在繼承被繼承人李楊瑞雀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零陸拾貳萬零陸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一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遲延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就李宗禮、李淑芬繼承被繼承人李楊瑞雀之遺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應由李宗禮清償,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