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5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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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52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張二弘受刑人張友信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所犯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二弘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張二弘前因受刑人張友信涉嫌詐欺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受刑人之羈押。茲以受刑人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拒不到案執行,顯有逃匿之情事,自應將其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查:上揭情事業有本院收據、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各件在卷可稽,前揭事實應堪認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
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采蓉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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