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小字第61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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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板小字第618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郭國強
        甲○○
         施仁傑
         蔡雅文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下午4時整所宣示之判決筆錄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內中關於「被告 王沈嬉雀 」之記載,應更正
為「被告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首揭
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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