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勞簡字第59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黃文祥 律師
複代理人 鄭淑燕 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普金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蓓玲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月15日下午2時36分在本
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余學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林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