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勞簡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勞簡字第59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黃文祥  律師
複代理人   鄭淑燕  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普金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蓓玲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月15日下午2時36分在本
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余學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林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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