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326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零伍萬陸仟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貳佰肆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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