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金簡字第1號
原 告 甲○○等36人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訴訟代理人 丙○○
複 代理人 陳譓伊 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一日上午10時
20分在本庭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