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金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金簡字第1號
原   告 甲○○等36人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訴訟代理人 丙○○
複 代理人  陳譓伊 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一日上午10時
20分在本庭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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