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小字第53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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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板小字第5347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雄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原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1
月30日所宣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 詹朱存玲 」之記載,應更正為
「被告乙○○○(原名詹朱存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首揭
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許崇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