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7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722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承豪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1年度毒偵字第1124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謝其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
書記官張紜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