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易字第252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婷宜選任辯護人劉烱意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59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經起訴審理之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5日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事涉被告之權益及公平正義,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蕭奕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
書記官劉英芬